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津资置业有限公司,邓国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7669号
原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梨树湾临泉路5号川东南地质大队地质科研综合楼1、3、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023008。
法定代表人:王丙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津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51号1幢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PNUF6F。
法定代表人:邓国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曾曾,重庆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国金,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曾曾,重庆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津资置业有限公司、邓国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3.97元,由原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世玺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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