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2民终215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犁树湾临泉路5号川东南地质大队地质科研综合楼1.3.7.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丙龙。
委托代理人:吕英杰、金冶,均系黄石市下陆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金山大道189号。
负责人:余文化,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侯兵,湖北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东南勘察公司)因与上诉人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山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205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川东南勘察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铁山区政府向其支付“审计取证单”审减的176086.4元工程款;2.判令铁山区政府向其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共计364251.85元(从竣工验收日2021年9月1日起至上诉之日2022年7月12日共计1775天,1212995.86元×6.175%÷365天×1775天=364251.85元),从2022年7月12日起到工程余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1212995.86元为基础,按年利率6.175%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铁山区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扣除三年质保期工程利息错误。2.本案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7年9月1日,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铁山区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川东南勘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在没有审计结果,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直接以黄石市审计局的审计取证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系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自2020年9月2日起算利息依据的事实错误。
川东南勘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铁山区政府向其支付工程余款1212995.86元。2.判令铁山区政府向其支付工程余款的利息(从2016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以121299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标准,计算利息为374717.60元,后续利息从2021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工程余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13日,铁山区政府为发包人与川东南勘察公司(原名称重庆川东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为承包人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铁山区政府将黄石市铁山区龙衢湾排土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一标段坡面(削方)整形、场地平整、排水工程、挡墙工程、客土喷播绿化、道路工程等经过招投标发包给川东南勘察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9019966.79元;工期从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5月10日;约定结算特殊要求为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确认后由发包人送审计部门,发包人按审计部门审核的意见向承包人支付到90%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质保期满,无质量缺陷后付清余下的10%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不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审计机关下达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征求意见通知书之日起,施工单位必须在10日之内前来审计机关核对并签署意见,逾期视为默认审计结果。质量缺陷责任期:1、道路工程及附属设施1年:2、给排水管道工程2年:3、浆砌石挡墙、截(排)水沟2年、4、植生混喷3年、5、绿化景观工程2年、其他项目2年。
川东南勘察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接到开工令开工,期间多次施工受阻顺延工期,至2016年7月25日完工。2017年9月1日,案涉工程通过川东南勘察公司和铁山区政府等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了《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铁山区政府委托中闰汇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关于黄石市铁山区龙衢湾排土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一标段结算造价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本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11006121.97元,工程结算一审(众信)审定金额为10124504.74元,工程结算二审(中闰)审定金额为10108610.23元,审减金额为15894.51元。截至2017年11月29日,铁山区政府已支付川东南勘察公司工程款8895614.37元。2021年3月30日,铁山区政府将案涉项目报送黄石市审计局进行审计。2021年7月底左右,该局在二审(中闰)审定金额为1010860.23元基础上,认为凌霄、红叶石楠等苗木把关不严,未按设计要求间距及平面布置施工,审减金额为176086.4元,审定金额为9932523.83元征询双方意见。铁山区政府在上面盖章,川东南勘察公司在上面签字同意并盖章。在本案审理中,铁山区政府表示不会否认审计局征求意见结果,最终结果以正式审计报告为准;川东南勘察公司认为审计将2019年由于干旱一部分楠木死亡,视为原工程未按要求施工,对审减金额不认可,为了尽快完成审计才在审计局征求意见单上写的“同意”。法院向川东南勘察公司和铁山区政府释明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川东南勘察公司与铁山区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案涉合同是否完成最终结算。川东南勘察公司认为,竣工验收合格后铁山区政府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开始了结算和审计工作,最终拖了五年才宣告结算审计完成。跟踪审计报告出来后铁山区政府对审计结果不服,于是单方面申请第三方审计,收到第三方审计报告后,铁山区政府又对审计结果不服,再次提交市审计局审计,市审计结果出来后,铁山区政府还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川东南勘察公司对审减金额176086.4元不认可。铁山区政府认为,案涉工程的报审价为10108610.23元已经支付款项为8895614.37元,暂时还需支付的金额为1212995.86元即川东南勘察公司起诉中所称的金额。但是,目前审计部门对于送审的金额还没有进行审核回复,因此最终的结算结果还有待审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才能确定。因此,铁山区政府已经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川东南勘察公司支付了90%的工程进度款,还有10%需要等待审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下达后才能予以支付。铁山区政府不会否认审计局征求意见结果,最终结果以正式审计报告为准。法院认为,川东南勘察公司与铁山区政府在合同约定结算特殊要求为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确认后由发包人送审计部门,发包人按审计部门审核的意见向承包人支付到90%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质保期满,无质量缺陷后付清余下的10%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审计机关下达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征求意见通知书之日起,施工单位必须在10日之内前来审计机关核对并签署意见,逾期视为默认审计结果。2021年7月底左右,黄石市审计局在中闰汇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金额为1010860.23元基础上,审减金额为176086.4元,审定金额为9932523.83元征求双方意见。川东南勘察公司与铁山区政府均在征求意见单上盖章且川东南勘察公司签字同意。表明川东南勘察公司与铁山区政府双方认可市审计局对案涉工程审定金额征求意见结果。川东南勘察公司在审理中反悔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因征求意见是在2021年7月底左右,至法院询问时2022年6月10日,时间过去了近一年,铁山区政府以等待正式审计报告结果为准的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案涉工程造价依合同按双方同意黄石市审计局征求意见审定金额为9932523.83元结算结果;三、案涉工程造价结算金额9932523.83元,铁山区政府已经支付工程款8895614.37元,还需支付的金额为1036909.46元。合同约定,质保期满,无质量缺陷后付清余下的10%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而2017年9月1日案涉工程通过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至最长3年质保期,余款也应当在2020年9月1日付清。故其利息从2020年9月2日开始,以未付工程款1036909.46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为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铁山区政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川东南勘察公司工程款1036909.46元及利息(利息以1036909.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为标准,从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川东南勘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89.42元,由川东南勘察公司负担5741.14元,铁山区政府负担13348.28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足以改变一审认定事实的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川东南勘察公司与上诉人铁山区政府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川东南勘察公司与铁山区政府签订的案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故双方应诚信履行各自义务。因合同未对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作出特别约定,案涉《竣工验收意见书》亦是铁山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案涉工程检查后于2017年9月1日出具,故该时间可认定为竣工验收时间。经查案涉工程结算情况,1.案涉审核报告、补充说明均是中闰汇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铁山区政府委托后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和2022年4月2日出具,反映案涉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1010860.23元以及案涉审核报告中的工程量经复测后无误的情况。2.铁山区政府系于2021年3月30日将案涉项目报送黄石市审计局审计,黄石市审计局审计后认为“凌霄、红叶石楠等苗木把关不严,未按设计要求间距及平面布置施工”,故在案涉审核报告审定金额1010860.23元的基础上,审减了176086.4元,并出具了审定金额为9932523.83元的审计取证单以征求意见,要求案涉工程双方收到取证单10日内回复,否则视同默认。铁山区政府与川东南勘察公司均在该取证单上盖章,川东南勘察公司还签字同意,铁山区政府亦表示不会否认黄石市审计局的征求意见结果。3.根据案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的“竣工结算与结算款”内容,除有“发包人按审计部门审核的意见向承包人支付90%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及“审计机关下达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征求意见通知书之日起,施工单位必须在10日之内前来审计机关核对并签署意见,逾期视为默认审计结果”的约定外,并无案涉工程必须依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才能结算的约定。综上可见,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依法经过了层层审核,黄石市审计局在审计取证单中的意见属于审计结果意见,且铁山区政府与川东南勘察公司均对黄石市审计局的审定金额9932523.83元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以9932523.83元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根据案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质量保证”内容,对不同的建设施工项目约定了1年至3年不等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结合案涉工程建设是为了治理铁山区龙衢湾排土场矿山地质环境,属于系统工程,故一审法院按3年认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并无不当。此外,案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故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综上,根据上述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及结算金额的评判意见,结合查明的铁山区政府截至2017年11月29日共支付工程款8895614.37元的事实,一审法院以欠付工程款1036909.46元为基数,认定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次日即2020年9月2日起计息,并按当时3.85%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该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76.3元,由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4858.3元;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负担157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志刚
审判员  吕 林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