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7830号
原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临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0230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53号富盈长寿湖商业广场项目9号楼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YN36X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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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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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曾 丽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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