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1295号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梨树湾临泉路5号川东南地质大队地质科研综合楼1、3、7、8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石屏村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芦 超
审 判 员 任 毅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