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0908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梨树湾临泉路5号川东南地质大队地质科研综合楼1、3、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0230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传票传唤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