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114号
申请人:湖北美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谷城县经济开发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75702032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商务经理。
被申请人:内江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安靖街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9GY4J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路淮海路68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804414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美亚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江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内江经开区安靖街(川(20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61752号)的厂房及土地(宗地面积202751.2㎡)。申请保全金额为7,151,140.98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北美亚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7,151,140.98**单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美亚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江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内江经开区安靖街(川(20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61752号)的厂房及土地(宗地面积202751.2㎡)。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