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沪华轴承经营部与武汉高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3731号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沪华轴承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烽火机电大市场C1区17号。
经营者:孙书平,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时杰,系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高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75号2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詹学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沪华轴承经营部与被告武汉高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沪华轴承经营部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沪华轴承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沪华轴承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沪华轴承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黄丽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