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11财保548号
申请人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凯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东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0000元。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凯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东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8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明
书记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