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凯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龙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2553号
原告马鞍山市龙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鞍山市龙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龙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龙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龙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海姣
书记员  王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