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凯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23民初28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市龙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子塘15-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0175483J。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43089202A。
法定代表人:贺勇,该公司董事长。
马鞍山市龙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皖0523民初28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马鞍山市龙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龙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