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03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凯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曾用名:马鞍山市龙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凯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鼎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9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凯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9月7日和2019年12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9年12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保险、车辆、住房公积金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绿地世纪城一区11-1303室房屋(产权证号:2015021184)流拍后抵债金额为587927.37元,被执行人安徽省凯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1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凯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86546.17元,已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87927.37,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8618.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