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钢花焊材有限公司、台安鑫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民初756号
原告:鞍山钢花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桃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台安鑫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术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葛洪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北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俊,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鞍山钢花焊材有限公司与台安鑫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钢花焊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钢花焊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鞍山钢花焊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肖国亮
人民陪审员  罗 营
人民陪审员  周雪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