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中民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铁塔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铁塔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石化有限公司、辽宁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qiang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