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249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646347037,住所地:海城市北顺城路4号。
被执行人:***,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
被执行人:**,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
被执行人: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719649433X,住所地:台安县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381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在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成 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