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杉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民终2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东路599-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8165850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黄 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严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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