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482民催6号
申请人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337522717991、票面金额壹万伍仟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