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杉建设有限公司

***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民初3354号 原告:***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百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东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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