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民初4666号之一
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蝴蝶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YH79RXY。
法定代表人:余美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薛波,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74W。
法定代表人:曹靖。
被告:合肥恒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FGF06T。
法定代表人:徐峰。
被告: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91340181153631532K。
法定代表人:杨俊斌。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雅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港丽金茂广场****91341202MA2RUN2471。
法定代表人:游雪路。
被告:无锡金驿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兴源北路69-3,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兴源北路69-36085。
法定代表人:徐明祖。
被告:无锡景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港花苑**,统一社会信,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港花苑**UN09。
法定代表人:周荣峰。
被告: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夫子岭路**,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夫子岭路**M92。
法定代表人:王卓,董事长。
被告: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团B-6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7U。
法定代表人:温占亮。
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恒洲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颍州区雅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锡金驿信商贸有限公司、无锡景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陵信卓商务有限公司、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江苏蓝桥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64671.33元,并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定0.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原告取得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10464100530320200728689823801、210464100530320200728689823836,出票人均为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分别为151420.14元、113251.19元,出票时间均为2020年7月28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7月28日。上述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出票人未予付款。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是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被告,而儋州宜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是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万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晨
附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