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被执行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被执行人:后力,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缨子,女,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后力、被告李缨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执行立案标的37370000元,执行费10477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银行、保险、网络资金、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8059.14元。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设定抵押并多次被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因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洪
审判员 朱 兵
审判员 李广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招得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