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巫大兰,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大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限期自动履行其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2执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兵
审判员 李广磊
审判员 赵 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