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城发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城县水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22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通城县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通城县水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城县水电工程公司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2民终410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