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城发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送(2020)鄂0202执保292号、(2019)鄂0202民初2425号之一***与通城城发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民初24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通城城发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武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城城发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鄂0202民初24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证号为鄂(2019)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15975号,建筑面积137.93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城城发水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开户的账号42×××50内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以双方已案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证号为鄂(2019)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15975号,建筑面积137.93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通城城发水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开户的账号42×××50内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