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4729号
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纱帽街通江四路**。
法定代表人:邓先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京卓,女,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北中巍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第********
法定代表人:刘有为,总经理。
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巍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74元,收取9168.5元,由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鑫
书记员胡飞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