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404号
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通江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姚启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京卓,该公司法务。
被告:和田市中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45号1栋2单元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和田市中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6元,减半收取5913元,由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山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周霍翟
书记员钟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