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25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华晴,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通江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姚启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8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三六一一公司向***发放工资至2013年年底,2017年6月尚在为其报销差旅费。***按照双方劳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及内容(市场调研、相关业务协调工作)履行工作至今。三六一一公司是否向员工发出新的工作指示及新的工作安排,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置。***一直按照未作变更的合同约定从事劳动,即为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为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员工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欠发放的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是否主张与本案争议事项毫无关联。(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连续存续。二审中***并未主张欠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仲裁时效并不适用本案争议事项。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2012年1月至今三六一一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提出2017年6月三六一一公司尚在为其报销差旅费,该主张并不能得出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证实其接受了三六一一公司的管理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且三六一一公司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2012年1月份,则2012年2月份起***就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但***其迟至2019年12月3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无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二审判决对***的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叶 可
审判员 熊亚平
审判员 陈继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凌贝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