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13民初2339号 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通江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第三人:新疆新程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68号1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一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新疆新程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程力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六一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新程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六一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支付第三人新疆新程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832003元、原告因诉讼发生费用10666.67元,合计1842669.67元;2.判令被告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支付第三人新疆新程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欠逾期利息,直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截止2021年10月16日的逾期利息为1135421.89元);3.判令被告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支付第三人新疆新程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行期债务利息和保全费5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3日,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与第三人调解结果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第三人对原告的所欠货款、因诉讼发生的费用、逾期利息的偿还义务,但第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果。调解过程中,被告***作为第三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交予原告《保证书》,约定被告对原告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法院生效调解书中各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欠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果。被告作为保证人亦不履行连带保证还款义务,已经违反《保证书》承诺。 被告***承认三六一一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愿意对案涉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新程力公司述称三六一一公司所诉属实。 三六一一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支付诉讼保全费保险费3013元。 本院认为,***、新程力公司均承认三六一一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三六一一公司主张事实予以确认。***、新程力公司对三六一一公司的主张无异议,故对三六一一公司要求***对第三人新程力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对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三人新疆新程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3013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三六一一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