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八益国际家居博览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3号
申请人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宏路18号B座6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952612020。
法定代表人:何成方。
被申请人成都八益国际家居博览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园蓉台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6716468XQ。
法定代表人:王学茂。
申请人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成都八益国际家居博览城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八益国际家居博览城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八益国际家居博览城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