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八益国际家居博览城管理有限公司、何成方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执保493号
申请人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952***2020。
法定代表人:何成方。
被申请人成都八益国际家居博览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6716468XQ。
法定代表人:王学茂。
申请人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成都八益国际家居博览城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9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八益国际家居博览城管理有限公司价值49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金怡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49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