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中天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中天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102号
申请人:四川蜀中天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588号4栋9楼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95WQ88。
法定代表人:刘俊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蓝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汉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92264436M。
法定代表人:叶萍,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四川蜀中天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蓝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蜀中天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蜀中天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蓝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银行内江市太白路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蓝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园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川(2021)内江市不动产权第×号)〕,以1,600,000元为限。
申请人四川蜀中天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成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