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冉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泰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执保1684号
申请人成都市冉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泰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一份在120000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冉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泰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账户5105********内存款冻结112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