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嘉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3235号 原告:成都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烈士村9组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318号1栋3**31楼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成都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