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3235号
原告:成都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烈士村9组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318号1栋3**31楼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成都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