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谱尼测试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绵竹绿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683民初364号
原告:谱尼测试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虹路5号。
法定代表人:任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圆,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光译,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绵竹绿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紫岩街道回澜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宋曙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喜梅,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谱尼测试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谱尼公司)与被告绵竹绿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谱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圆、被告绿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喜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谱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绿泽公司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环境质量调查和环境质量评估方案合同》;2.依法判令绿泽公司向其支付合同预付款46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9632.19元(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12月3日,余下迟延履行违约金应计算至付清预付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谱尼公司与绿泽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了《环境质量调查和环境质量评估方案合同》,约定谱尼公司为绿泽公司的绵竹市全域旅游PPP项目一期工程开展环境质量调查和环境质量评估工作。合同第六条第2项明确约定绿泽公司应在合同签订生效5日内支付谱尼公司预付款46万元,现谱尼公司已按照约定向绿泽公司开具了46万元预付款发票,绿泽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谱尼公司支付相应预付款。谱尼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绿泽公司辩称,继续履行合同是相对于解除合同而言,但绿泽公司尚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谱尼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案涉合同是基于特殊目的要求,具有严格履行时间的约定,而实际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目前情势早已变更,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意义和必要;案涉项目为绵竹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参股项目,有关项目资金安排需经政府方审批通过,合同因政府审批不通过,无法进行支付;谱尼公司诉请的预付款、违约金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谱尼公司的诉讼请求。
谱尼公司与绿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谱尼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环境质量调查和环境质量评估方案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审查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予以认定。对谱尼公司提交的顺丰快递邮寄回单、顺丰快递工作人员电话录音、绿泽公司签收快递的签字扫描件、绿泽公司确认收到谱尼公司寄出的增值税发票的微信聊天截图,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绿泽公司收到谱尼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绿泽公司提供的绵竹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发出的告知函、关于四川德阳召开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的新闻报道、网上公示的关于四川省绵竹市全域旅游一期PPP项目相关信息、绵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0日,四川润森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谱尼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被告绿泽公司作为采购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认谱尼公司作为绿泽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质量调查和环境质量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采购项目的中标人,中标内容为环境质量调查和环境质量评估,中标金额为230万元。2019年7月22日,绿泽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谱尼公司签订了《环境质量调查和环境质量评估方案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谱尼公司为绿泽公司所承接的绵竹市全域旅游PPP项目一期工程编制完成《绵竹市全域旅游PPP项目一期工程环境质量调查报告》(以下简称《环境质量调查报告》)、《绵竹市全域旅游PPP项目一期工程环境质量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环境质量评估报告》)。双方对合同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在第二条关于合同期限和第三条质量标准约定,谱尼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历天内完成《环境质量调查报告》和《环境质量评估报告》,且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取得批复。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合同总价款为230万元,包括本次项目报告编制的所有费用。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绿泽公司凭借谱尼公司开具的有效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46万元作为预付款到达谱尼公司账户,《环境质量调查报告》、《环境质量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评审且协助绿泽公司取得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后5日内,绿泽公司凭借谱尼公司开具的有效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69万元作为进度款到达谱尼公司账户,绿泽公司在该项目融资成功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尾款115万元于谱尼公司,谱尼公司需向绿泽公司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规定,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若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谱尼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绿泽公司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了与预收款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46万元。绿泽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谱尼公司支付相应预付款。谱尼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中,谱尼公司提交了《环境质量调查报告》和《环境质量评查报告》复印件,谱尼公司辩称因绿泽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预付款46万元,故没有将编制完成的《环境质量调查报告》和《环境质量评查报告》交付给绿泽公司。
本院认为,绿泽公司与谱尼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的《环境质量调查和环境质量评估方案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应当自觉诚信履行。关于谱尼公司要求绿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绿泽公司凭谱尼公司开具的有效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46万元作为预付款到达谱尼公司账户,谱尼公司按照约定向绿泽公司开具了与预收款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46万元,但绿泽公司至今未向谱尼公司支付预付款,现谱尼公司要求绿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其支付预付款4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绿泽公司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问题,绿泽公司未按约定向谱尼公司支付预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合同关于违约责任条款中并无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虽然谱尼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绿泽公司邮寄了与预收款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谱尼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催告绿泽公司履行支付预付款义务的相关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本院认为,从谱尼公司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延迟履行的资金占用利息较为适宜。
绿泽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基于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但未提交合同基于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的相关证据,同时也无双方已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据,对绿泽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绵竹绿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谱尼测试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46万元及延迟履行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4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谱尼测试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4元,减半征收4322元,由被告绵竹绿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小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琳玲
书 记 员 周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