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

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3598号
原告: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镇马家村市场,统一社会代码:91130982MA082QT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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