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

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宇阳宏艺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82民初4535号
原告: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镇马家村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镇南马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立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门业)与被告任丘市****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天门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天门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2350元,利息48414元(按照本金312350元以年利率6%从2017年1月24日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主张至案件款全部执行完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铁板。截止到2017年1月24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总计312350元。原告经与被告核对账目,由被告会计边梦娇出具了欠款单。载明,欠款金额叁拾壹万贰仟叁佰五拾元整、欠款单单位****等。该欠款至今未给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和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告蓝天门业向被告****多次供应铁板,2017年1月24日双方对帐,被告欠原告货款312350元,并由当时任公司会计的边梦娇向原告出具欠款单一份,该货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12350元、违约金4841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丘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蓝天门业有限公司货款312350元、违约金48414元(按本金312350元以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以后顺延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6元,由被告任丘市****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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