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

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任丘市宇阳宏艺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石门桥镇马家村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敬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任丘市宇阳宏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镇南马辛庄村。

申请执行人沧州蓝天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丘市宇阳宏艺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2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丘市宇阳宏艺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任丘市宇阳宏艺门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任丘市宇阳宏艺门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2350元、违约金48414元。2、案件受理费3356元、执行费5362元由任丘市宇阳宏艺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0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9月2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决定,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36.412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2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延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