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4819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毛幸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季平,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吴郭村**号***室。
法定代表人:倪志坚。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尼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荡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奥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浩荡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双方自行和解无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新奥尼公司起诉称:2017年7月18日,新奥尼公司、浩荡网络公司签订《农贸市场影视广告独家代理协议》一份,约定:浩荡网络公司为新奥尼公司提供浙江省内及未来新开设区域的农贸市场影视广告代理服务,新奥尼公司独家享有影视行业相关客户的开发合作与自主定价权,并以自身名义与广告客户签订合同,收取相关广告费用,新奥尼公司根据约定向浩荡网络公司支付费用。浩荡网络公司则给予新奥尼公司一定的代理价格,该代理价格为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期间的价格,6个月后根据原有市场与新增市场情况,由双方共同拟订新的合作价格与阶梯政策,新的合作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原合作价格的50%,若协商不成,乙方浩荡网络公司应退还新奥尼公司缴纳的全额保证金5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新奥尼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浩荡网络公司支付保证金5万元。此后6个月内,双方开展了《复合大师》、《国民大生活》、《凡人的品格》、《简装男神》4个影视广告投放项目的合作,新奥尼公司向浩荡网络公司结算费用2910元。
鉴于合作成果较差,新奥尼公司针对合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后续合作的价格、模式等,自2018年1月起便多次与浩荡网络公司沟通,但浩荡网络公司一直拖延且不予表态,新奥尼公司遂于2018年3月9日向浩荡网络公司寄送《告知函》,告知终止项目合作,并要求浩荡网络公司在收到该函件后5日内立即退还新奥尼公司保证金5万元。但浩荡网络公司至今未予退还。故此,新奥尼公司诉请判令:一、浩荡网络公司被告退还新奥尼公司保证金50000元;二、浩荡网络公司赔偿新奥尼公司逾期退款利息损失49.32元(以5万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3月17日暂计至2018年3月22日,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前述标准另计);三、被告浩荡网络公司赔偿原告新奥尼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代理费5000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浩荡网络公司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新奥尼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农贸市场影视广告独家代理协议》1份,用以证明新奥尼公司、浩荡网络公司就影视广告代理开展合作签订协议,并约定合同签订起六个月后双方应共同拟定新的合作价格与阶梯政策,如协商不成,浩荡网络公司应退还全额保证金的事实;
2.工商银行业务回单1份,用以证明新奥尼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浩荡网络公司支付保证金5万元的事实;
3.工商银行业务回单2份,用以证明新奥尼公司结算给浩荡网络公司项目合作费用2910元的事实;
4.告知函、EMS邮寄凭证、邮寄记录各1份,用以证明新奥尼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浩荡网络公司寄送告知函,告知终止项目合作,并要求在浩荡网络公司收件后5日内返还5万元保证金的事实;
5.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各1份,用以证明新奥尼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浩荡网络公司答辩并反诉称:与新奥尼公司签订《农贸市场影视广告独家代理协议》,收取5万保证金,并结算了前期的广告费2910元属实。但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是3年,但在合同履行期间,浩荡网络公司却收到新奥尼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发送的《告知函》,要求单方面解除协议。根据《代理协议》6.1条规定终止合作需给予合理期间,且需通知并书面解除协议,但双方一直未形成书面解除协议。《代理协议》2.2条规定虽约定了浩荡网络公司在《代理协议》履行6个月后代理价格上涨不得超过50%,否则需向新奥尼公司退还保证金,但新奥尼公司在浩荡网络公司并未要求上涨代理价格的情况下,片面理解该条款,通知要求终止协议,系属违约;且新奥尼公司也未完成合同约定的35万元的销售额,故新奥尼公司主张要求退还保证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系因新奥尼公司违约导致无法履行,根据《代理协议》第7.1条的规定,新奥尼公司提供的5万元保证金应作为违约赔偿金赔偿给浩荡网络公司。综上,浩荡网络公司请求驳回新奥尼公司的本诉请求,并反诉请求判令:一、确认新奥尼公司与浩荡网络公司之间签订的《农贸市场影视广告独家代理协议》已于本诉立案时即2018年3月26日解除;二、新奥尼公司支付浩荡网络公司违约赔偿金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奥尼公司负担。
被告(反诉原告)浩荡网络公司为证明其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农贸市场影视广告独家代理协议》1份,用以证明双方就农贸市场影视广告相关事宜签订协议的事实;
2.《告知函》1份,用以证明新奥尼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发函通知解除合同的事实;
3.《关于新奥尼〈告知函〉的回复》1份,用以证明浩荡网络公司回复要求协商处理代理协议相关事宜的事实。
针对浩荡网络公司的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新奥尼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农贸市场影视广告独家代理协议》第2.2条第2款约定的目的是确定双方在6个月的试合作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的,则应共同协商确定合作价格,协商不成的,则浩荡网络公司应退还新奥尼公司全额保证金。实际上是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的合同条款,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现因双方并未对后续合作价格达成一致,故讼争代理协议实际已于2018年1月18日自动失效。因此,浩荡网络公司请求确认代理协议系因新奥尼公司违约起诉而解除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新奥尼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意见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反诉被告)新奥尼公司就反诉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浩荡网络公司对新奥尼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对价格仅进行过口头磋商,并无书面发函提出。新奥尼公司对浩荡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代理协议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该协议在2018年1月18日已自动失效,协议7.1条不再适用。
鉴于双方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仅对部分合同条款内容的持不同的意见主张,本院结合材料内容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8日,新奥尼公司(甲方)与浩荡网络公司(乙方)签订《农贸市场影视广告独家代理协议》,约定双方就农贸市场影视广告代理合作达成一致,由甲方整合并向乙方提供业务需求,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农贸市场影视广告代理服务,其中包括:合作区域李,所有农贸市场内包括55寸广告屏、43寸广告屏、24寸广告屏及影视广告宣传渠道,提供影视广告素材审核、素材设计与修改、影视广告素材投放、投放数据开放、后台数据实时反馈,市场投放展示实景图反馈等。【注:甲方在乙方现有区域(西湖区)及未来新开设区域运营的农贸市场55寸、43寸、24寸屏上投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正面形象的影视宣传素材,乙方保证甲方所投放的影视类宣传内容每天总时长不少于60分钟时间,乙方根据甲方项目需求,执行项目的素材要求与轮播排期。】合作模式:2.1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浙江省内及未来新开设区域的农贸市场影视广告代理服务,甲方独家享有影视行业相关客户的开发合作与自主定价权,并以自身名义与广告客户签订合同,收取相关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根据本协议2.2条款支付给乙方费用之外,其他归甲方所有,合作包括55寸广告屏、43寸广告屏、24寸广告屏。2.2合作价格:55寸广告屏刊例价50(块/60分钟/元/天)、代理价5(块/60分钟/元/天),折扣10%;43寸广告屏刊例价40(块/60分钟/元/天)、代理价4(块/60分钟/元/天),折扣10%、24寸广告屏刊例价25(块/60分钟/元/天)、代理价2(块/60分钟/元/天),折扣8%。此代理价为从合同签订即日其,六个月的使用周期,六个月后根据原有市场与新增市场情况,共同拟定新的合作价格与阶梯政策,新的合作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作价格(代理折扣10%)的50%,及代理折扣的15%。若协商不成,乙方应退还甲方交纳的全额保证金。合同2.7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缴纳代理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在项目合作过程汇总,甲方完成叁拾伍万元销售额后,乙方予以退还代理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6.1如果协议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能纠正的,一方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7.1甲方责任,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需向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代理保证金伍万元视为违约赔偿金。7.2乙方责任,在合作期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项目需求,保证甲方项目能顺利执行落地。如果乙方不能按照甲方项目需求执行,如:素材设计不规范,素材不轮播,不能及时反馈后台投影数据,不能隔天反馈市场投放展示效果图,则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原因,双方开源协商借据,如果乙方因上述原因并且没有告知乙方,导致项目不能顺利执行,则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承担项目损失的责任。在由于乙方原因擅自与影视文化韵律兴业领域内的其他公司合作,包括代理合作与直客合作,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违约金为三十万元整。8.4本协议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以及其他联系(合称为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还就知识产权、保证及知识产权侵权、保密条款、合同终止,合同一般条款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新奥尼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浩荡网络公司支付保证金5万元,在此后的6个月内,按前述协议约定与浩荡网络公司合作投放了《复合大师》、《国民大生活》、《凡人的品格》、《简装男神》等4个影视广告的项目,并结算了费用2910元。
2018年3月9日,新奥尼公司向浩荡网络公司寄送《告知函》,内容载明:合同签订后的半年期间,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1、贵司广告屏覆盖区域范围狭小,仅限于杭州市西湖区农贸市场,而目前影视宣传主流是以市级范围为单位,故影视行业客户的接收度不高;2、合同洽谈过程中,贵司承诺在2017年底将广告屏覆盖杭州市各区的农贸市场范围,但实际上新增广告屏的数量十分有限,远未达到全杭州覆盖;3、暂定代理价格不具备价格优势,该价格和其他线下硬广相比,根本不具备任何优势;4、贵司服务不到位、不及时,各合作项目结束后,均无反馈,每次都需要催促,且贵司各次反馈的广告投放照片都不完整。我司就以上问题以及合作价格,阶梯政策等已多次与贵司协商,但均无任何结果。根据协议2.2条之规定,合同签订6个月后,双方根据原有市场与新增市场情况共同拟定新的合作价格和阶梯政策,若协商不成,贵司应退还我司交纳的全额保证金。初期合作期限6个月早于2018年1月17日届满,但贵司与我司至今未对后续合作价格、阶梯政策等事项重新协商一致。有鉴于此,我司郑重告知贵司如下:我是决定终止与贵司之间的项目合作,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件后5日内立即退还我司保证金5万元。特此函告。
浩荡网络公司收函后,与2018年3月20日作出《关于新奥尼〈告知函〉的回复》,回复如下:1.贵司由于自身业务发展区域的改变而减少杭州市场广告投放,以此单方面提出要求解除与我司签订的协议,其违约责任在贵司。2.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为独家代理协议,具有排他性,贵司单方提出的解除要求会给我司代理不可避免的损失。3.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我司并未对双方合作的价格进行调整,应不存在协商不成的问题,协议完全可以继续执行。4.根据协议条款之规定,贵司也未完成双方约定的广告投放金额,故也未达到退还保证金的条件。5.鉴于双方曾经有过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司愿与贵司就解约一事进行友好协商,在达成一致的意见后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序执行。嗣后,双方就前述事项协商未果,遂涉讼。
另查明,新奥尼公司因本案诉讼向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新奥尼公司、浩荡网络公司之间签订的《农贸市场影视广告独家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关于保证金,合同2.2条的内容约定,浩荡网络公司与新奥尼公司在案涉协议签订即日起,六个月后需根据原市场与新增市场情况,共同拟定新的合作价格和阶梯政策,若协商不成,浩荡网络公司应退还新奥尼公司交纳的全额保证金,后双方并未按前述约定形成新的合作价格和阶梯政策,故新奥尼公司有权按要求浩荡网络公司退还5万元保证金。双方合同2.7条约定销售额系双方对保证金退还的另一情形,并非2.2条适用的必要条件,故浩荡网络公司据此主张新奥尼公司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抗辩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讼争的5万元保证金,新奥尼公司已于2018年3月9日发函要求浩荡网络公司在收函后5日内给予退还,浩荡网络公司在2018年3月11日收件后未按前述约定退还,新奥尼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要求浩荡网络公司承担自2018年3月17日起的逾期退款利息损失,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新奥尼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双方协议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浩荡网络公司反诉主张确认的解除合同,因案涉合同2.2条仅对5万元保证金退还情形作出约定,并无内容显示有对合同解除条件或合同权利终止事项进行了约定,故新奥尼公司以双方未达成新的价格约定和阶梯政策为由,主张双方合同于2018年1月17日期限届满终止的诉讼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新奥尼公司就前述合同于2018年3月9日向浩荡网络公司发函告知终止合作,浩荡网络公司请求确认于2018年3月26日合同解除,应视为双方对合同解除协商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责任,合同未能履行系因双方未按2.2条约定形成新的价格和阶梯政策,浩荡网络公司主张新奥尼公司违约,要求新奥尼公司承担5万元违约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新奥尼公司要求浩荡网络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承担逾期退还利息损失的本诉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新奥尼公司要求浩荡网络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的本诉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支持;浩荡网络公司要求确认案涉合同已于2018年3月26日解除的反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新奥尼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息损失49.32元(暂算至2018年3月22日,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退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
三、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HD20170718的《农贸市场影视广告独家代理协议》已于2018年3月26日解除;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4元,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高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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