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3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
法定代表人:祝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吴郭村****div>
法定代表人:倪志坚。
再审申请人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浩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22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新奥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