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其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燕方建材经营部与浙江其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9775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燕方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其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燕方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燕方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燕方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庄期春
代书记员 沈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