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0执2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X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琚XX。
申请执行人:赣州X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XX。
申请执行人:赣州XXX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赖XX。
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封XX。
申请执行人九江XXX公司、赣州XXX公司、赣州XXX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01裁字第1457号裁决书、(2022)**01裁字第1391号裁决书、赣仲字[2022]第2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九江XXX公司、赣州XXX公司、赣州XXX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九江XXX公司货款153260元、利息(以1532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8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赣州XXX公司货款284798.57元、违约金13839.63元(2022年7月2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84798.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赣州XXX公司货款379192.38元、利息(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付清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LPR)年利率3.65%标准支付,利随本清)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XXX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3年11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九江XXX公司、赣州XXX公司、赣州XXX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0执27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