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6执20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其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169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X4Q38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浙江其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6诉前调书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8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5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其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其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06执2091号一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