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2522号
原告: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冯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国际广场**iv>
法定代表人:杜维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76.50元,由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国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汪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