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

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与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0601执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A8LA0H,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7号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72207609A,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乌鲁木齐街以北、克拉***以南、天津路以东、上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耘驰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驰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桥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2022)兵060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廊桥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耘驰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廊桥房地产公司支付安装费、违约损失、质保金、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46266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840元,本案合计执行标的为469504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廊桥房地产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2.本院自2023年3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廊桥房地产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因被执行人廊桥房地产公司涉案较多,其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多家法院冻结,账户内无可执行款项,本院也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廊桥房地产公司名下开设的金融账户;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或到行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到被执行人廊桥房地产公司名下有位于,五家渠青湖经济开发区克拉***179号金科·廊桥水乡二期100栋04室的不动产权,本院已对该不动产权进行了查封,但因该不动产权价值偏高,目前无法启动处置程序;其次,本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廊桥房地产公司名下有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廊桥房地产公司法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期限:无期),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案款469504元。 本院以见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执行信息及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耘驰公司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案被执行人廊桥房地产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现已不具备可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601执4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