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03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拉萨龙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色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83506293K。
法定代表人:马鑫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穷琼,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藏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蓝天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6868400897。
法定代表人:闵汝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藏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藏01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4949.81元、保证金26500、利息24790.6元,共计336240.41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藏0103执72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调查及限制高消费情况我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核查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表示除上述财产情况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益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次仁***
书记员平措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