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8350629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1090792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是否欠付或超付**工程款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98.62元及上诉人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23.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