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8350629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1090792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是否欠付或超付**工程款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98.62元及上诉人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23.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