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某某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特17号 申请人: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1,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2,住甘肃省卓尼县。   申请人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称,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藏劳人仲案字(2021)179号裁决,该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3日,**2在北城御品世家六号楼拆除外架时被滑下来的钢管砸到左手部并送医救治。此后,**2向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0月8日,该委作出藏劳人仲案字(2021)179号仲裁裁决。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认为上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具体理由有: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是否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存在争议时候,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即对有关材料及事实进行综合考虑予以认定。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但是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行业劳动合同》虽名为劳动合同,但双方间实际上并非属于劳动关系而应属于劳务关系。实为**2提供劳务,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的关系,彼此间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即双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而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从属性。且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30日,仅为十天,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再者,本合同名为《建筑行业劳动合同》,故不论在本合同签订前后,还是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2肯定明确知道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2也应当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但仲裁委在未确认事故发生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情况下直接根据《工伤认定书》,认定劳动关系系法律关系认定错误。然后裁决用人单位向原告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七项请求事项的行为实在于法无据、于理不符、于情不合。综上所述,双方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实为劳务关系,故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无需为**2缴纳社保,不存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请求事项的可能性。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藏劳人仲案(2021)179号裁决,作出公正的判决。   **2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8日,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藏劳人仲案字(2021)179号仲裁裁决:一、确认**2与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30日终止;二、由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三、由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2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287元;四、由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573元;五、由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2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六、由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2支付停工留薪工资24000元;七、由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2支付医疗费26880.84元;以上费用共计286290.84元(贰拾捌万陆仟贰佰玖拾元捌角肆分);八、驳回**2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下列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及藏政办法(2021)19号《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西藏自治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50元,12个月则为22200元。本案藏劳人仲案字(2021)179号仲裁终局裁决责令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向**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286290.84元,其争议事项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事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该仲裁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西藏同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藏劳人仲案字(2021)179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2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