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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拉萨龙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藏010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打工,现住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忠荣村。
被执行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色拉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鑫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出生,汉族,包工,现住四川省盐亭县两岔河乡石桥村2组。身份证号码510723198410202473。
我院于2016年11月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拉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5年12月8日依法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诉讼费31464.56元(叁万壹仟肆佰陆拾肆元伍角陆分),已于2015年12月16日兑现给了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协商后,被执行人承诺从2016年7月份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元(叁仟元整),直至本案剩余标的84114元(捌万肆仟壹佰壹拾肆元整)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了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达成执行和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拉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曲央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