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5484号
原告:东营市齐鲁通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太行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2897984K。
法定代表人:王春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孙继亮,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华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0241R。
法定代表人:严祥忠,董事长。
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固控设备制修厂,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华安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X1332483XT。
主要负责人:周磊。
原告东营市齐鲁通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固控设备制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东营市齐鲁通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齐鲁通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浩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