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52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商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93028B。
法定代表人:巩秀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住所,住所地东营市西二路华安街**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X133248213。
负责人:靳志杰。
被申请人: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华安街**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0241R。
法定代表人:严祥忠,董事长。
被申请人:靳志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与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靳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鲁0502民初52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靳志杰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靳志杰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靳志杰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