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1732号
原告: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38597D。
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油钻机厂,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378211C。
负责人:谷万强,经理。
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华安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0241R。
法定代表人:谷万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油钻机厂、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江娇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