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027号
申请人:青州市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驻地309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华安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华安街169号。
负者人:***。
申请人青州市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州市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制品厂在银行存款35085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06020505101112812022000065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西城支行银行的存款350858元,期限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27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雷